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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讨债公司;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
文章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8-11-25
北京清风讨债公司介绍,今年2月28日, 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作出补充规定,规定虚假债务、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。

  北京清风讨债公司: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?

  2018年4月底,林女士起诉与丈夫张某离婚,庭审中张某声称其曾于北京投资办公司而借债,要求林女士分担夫妻共同债务,双方产生争议。不到一个月,林女士又收到两张法院的开庭传票,因为前夫签署的两张借条,她和前夫张某一起成为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。林女士发现,两个案件的原告都是前夫的熟人,而闹离婚官司时前夫的代理律师却成了“讨债人”高某和涂某的委托代理人,这一切让林女士觉得自己好像跌入了陷阱。

  “讨债人”高某诉称,2015年9月,张某以投资北京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00万元,约定了月息及结息方式。2016年1月,张某向其出具借条确认了借款事实。另一位“讨债人”涂某诉称的情况与高某相似,只是他手中张某的借条落款时间是2016年3月。面对两张每行字数、行间距、文字位置都基本一致的借条,有着多年审判经验的黄法官意识到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,庭审之后立即展开单独询问,以期从与当事人的谈话中找到漏洞。

  经审理查明,原告高某、涂某并没有提供现金来源的证据,而且张某连 基本的借条出具的时间和落款时间都说不清。根据高某的说法,高某称其到张某家中支付借款现金。而林女士的证据则证明借款当日张某正在医院陪产,且医院与他家相隔较远,依照常理,被告张某当天下午应在医院。此外,两张借条书写时间相差50天,但张某的书写样式一致,与常理不符。综上分析,原告与被告张某对借条的出具时间、地点等存在较大出入,该借条不能作为证明借款已支付的证据,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同时,北京清风讨债公司解释说,通知明确提出,未经审判程序,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。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,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,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,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。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,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。对伪造、隐藏、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,因此,本案中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